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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兴隆强奸,几年后终判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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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4-6 19:03:5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万宁市一男子陈某文与朋友到兴隆某酒吧喝啤酒唱歌,直到第二天凌晨1时许其他人陆续离开后,该男子伙同两人采取暴力将一名女子困在包厢中并进行强奸。近日,万宁市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1年8个月。

  2007年11月8日晚9时许,被告人陈某文与同伙陈某祺(已判刑)、黄某华(另案)以及被害人钟某某(女)等10多人在兴隆某酒吧包厢喝啤酒唱歌。

  第二日凌晨1时许,其他人陆续离开,包厢里剩下陈某文以及陈某祺、黄某华和钟某某。当钟某某要离开时,陈某文和陈某祺、黄某华将钟某某拉回包厢后,陈某文离开包厢在楼下等待,陈某祺首先要对钟某某强奸时,由于自身生理的原因未得逞,接着黄某华强奸钟某某。

  作案后,陈某文、陈某祺、黄某华逃离现场。被告人陈某文在公安机关开展的“清网追逃”行动中,去年9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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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4-7 22:23:38 | 显示全部楼层
什么时代了,还强奸,真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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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4-8 07:16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年轻人是这样的
感觉好多案子都是清网时才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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